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保护
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对于该制度《证券法》第88条及第87条第1款规定,既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并且选择继续收购或持股目标公司90%以上的股份时,应当按照收购要约中的同等条件收购其余股东的股份,而不得拒绝。若这种情况发生,收购者必须给予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充足的考虑时间,在该时间段内股东可充分考虑是否接受要约的条件。这种制度防止了收购方在公司股票下跌时购入股票,在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提出较低价格收购公司剩余股份从而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强制要约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确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但考虑到其在我国适用仍少于协议收购,因此有必要采取其他方式在该阶段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二)、违法证券交易行为的禁止。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我国《证券法》禁止的违法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是内幕交易、虚假陈述,针对这二种违法证券行为我国民法刑法也对其有所规定。1.禁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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