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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收取权和自然增值归属

益对于家庭有同等的贡献,“夫妻协力”是夫妻财产共有的法理基础。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一、与婚姻法立法价值取向相违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睦社会才会兴旺。主要规范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婚姻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是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家庭安定,实现夫妻间权力义务平等,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现状依然是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女方在家庭方面做出的贡献要大于男性,一般将可以用于创造财富的时间奉献于打理家庭的日常琐事。如果家庭以男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主要收入来源,又没有其他相应的制度配套来保护女方的利益,离婚时女方就将处在极其不利的位置,这不符合我国关于保障妇女利益的基本原则,与婚姻法立法价值取向相违背。国外许多国家将孳息和自然增值规定为个人财产,但他们会有比如剩余利益分配和所得参与制为补充而保护在家事方面奉献更多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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