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收取权和自然增值归属
我国有关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只有离婚时可以提出,且必须一方有过错。这显然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二、与婚姻法内部体系相违背法律讲究自身的体系性,法律解释包含体系解释。法律不能违背自身的体系,这会造成自身的矛盾进而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婚姻法司法解(二)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入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也即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又规定了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这几个法律概念在外延和内涵方面存在许多相互交叉的地方,一面规定为共同财产,一面规定为个人财产这样就造成婚姻法适用方面产生矛盾的地方,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方婚前承包经营的果园,所产生的果实即是生产经营收益又是个人财产婚后孳息这究竟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将会产生争议。又如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所生利息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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