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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有的人认为,司法解释(三)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与稳定,对男方更宽容,对女方更苛刻。有的人认为,司法解释(三)虽个别条款欠妥,但总体上还是朝着更公平、去物质化方向走的,更加明确了财产归属,更加便于司法操作。再者,作为正值二十五六适婚年龄的笔者,又是法律专业的学习者,身边正欲结婚,或是已经结婚,甚至准备离婚的朋友或是朋友的家长,因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纷纷前来询问笔者。因此,笔者借此机会,将司法解释(三)认真学习了一遍。总体来说,笔者更偏向前述两种观点的前者。二、对司法解释(三)的部分条文的解读(一)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孳息仍归个人所有,我认为存在很大争议。男女结婚后,都会或多或少的参与到对方的生活、工作当中,一方个人财产很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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