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上并不再之前一样是完全独立的,另一方会有所帮助或辅助,有的甚至付出了巨大的辛力,但第五条规定孳息仍归个人所有,无视了另一方的付出。比如,某A在婚前拥有几间门面,一年租金都是一两百万,但是,租金属于孳息,在婚后仍然属于某A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而某A的妻子,每个月的工资500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2500归某A所有。这样,公平吗?是不是共同财产,最重要的看双方是不是有共同的劳作协力。(二)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解释,也是整个司法解释(三)中争议最多的条文之一。按此解释,一方父母出资给自己子女,为一方个人财产,双方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