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父母出资,为双方按份共有。这与司法解释(二)的旨意是相矛盾的,对于前后两部紧挨的司法解释差别如此之大,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同时,这一条也是针对社会上存在的短婚、骗婚而夺走属于对方财产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所通过的,作为对父母方权利的保护。父母用自己辛苦赚来的血汗钱给子女买的房子,高额的价格往往倾注父母大部分积蓄,且出于有利于家庭团结的考虑,父母一般不会特别去说明赠给一方。因此作为出资人的男女方父母均表示,怕给自己子女买的房子被儿媳或女婿分了去而导致自己的血汗财产的流失,这当然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同时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很多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是表示赞同的,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但笔者认为,从中国的国情看来,按照传统习惯,婚房一般由男方购买,女方提供嫁妆。一方是会不断升值的不动产,另一方却是会慢慢减损价值甚至被人普遍忽视的消耗品。离婚时,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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