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就会陷入付出了却无财产可分的境地。再者,房子不同于一般财产,高昂的价格,不健全的住房保障制度,离婚后若没有房子,女方便失去了安身之所。此条规定,否定了女方家事劳动的价值,还会导致婆媳之间的矛盾,极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此外,正由于婚房一般由男方购买,若由于男方的婚外恋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走上离婚的道路,跑得了媳妇,跑不了房子,男方的离婚成本降低了,更助长了婚外恋、包二奶的社会不良风气。我认为,此条规定,更多地适用于双方经济上都比较独立的情形,双方都拥有个人财产。然而从整个社会大趋势看来,虽然已经主张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但男方仍占主导地位的总体形势是仍然存在的。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女方一般文化较低,留守妇女儿童的现象比较普遍,她们一般都主力于从事家务、农务,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老子、小孩,已基本与社会脱节,离婚后分不着房子,她们可能会面临净身出户,又缺乏独立的经济能力,很难独立生存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