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却又常常是被人们忽视的一群人。(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陈永屹法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女性很受伤?——法官详解对新司法解释的三大误读》中认为,“第十条的规定并非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地处理,而是确立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①对此,我不完全认同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所处的境地,一般都是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婚外恋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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