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况下,在此种情况下的协商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协商。一方或双方不会再本着感情的基垫上还去为对方考虑,更多的是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努力,那么弱势的一方就身陷囹圄。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女性很受伤?——法官详解对新司法解释的三大误读》中,陈法官还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仍是要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的,并非没有法律惩处的制度保障。”②但是,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大部分离婚过错赔偿案例,以整个北京为例,也仅仅才2万元左右。这个数字,和即将失去房屋一半或大半财产的数字相比起来,是微乎其微的。(四)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不适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其一,这增加了夫妻双方之间的防御和猜忌,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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