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于双方信任关系的建立,其二,这违背了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原意,即便是普通的共同共有,作重大处理也必须取得全体一致的同意,更何况是家庭共同共有这种更特殊更需获得保护的情况,否则这将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三、婚姻法的立法价值笔者认为,婚姻法是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建立保护弱者利益的具体制度,如夫妻共同财产制、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等制度。而司法解释三更强调权利的保护,极大地割裂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一)婚姻法律应有利于家庭团结。司法解释本身是为法律本身服务的,它是不能超越法律本身应有的基本立法旨意,司法解释(三)不能与婚姻法的精神相冲突,还是应该向着有利于家庭团结的方向去制定。(二)婚姻法不同于其它法律,不能要求其也按照市场原则去追求完全的公平,就像男女之间,本身就天然地存在着生理上的不公平,更多的仍然是要照顾弱势群体。婚姻中不仅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二者之中,人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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