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系毕竟是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解释(三)中过于浓厚的财产色彩,过多运用财产法干预婚姻纠纷,把家庭婚姻关系当成公司法股份制的关系去对待,淡化了夫妻各方对家庭的责任意识。(三)经济、社会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婚恋观,而我国历来缺乏婚姻的教育这方面的缺失,导致很多人都不懂什么是婚姻,如何去承担婚姻的责任。婚姻是门艺术,应及早开展婚姻家庭的教育。与其在悬崖底下叫救护车,不如在悬崖顶上建好栅栏。注释:①陈昶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女性很受伤?——法官详解对新司法解释的三大误读[N].工人日报,2011-8-22.②同上.参考文献:[1]范传贵.婚姻法“新解释”应重视中国现实[N].法制日报,2011.8.[2]陈昶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女性很受伤?——法官详解对新司法解释的三大误读[N].工人日报,2011.8.[3]谢良兵.婚姻法新解:房子惹的祸[N].经济观察报,2011.8.[4]施为飞.均衡保护婚姻双方权益[N].江苏法制报,2011.9.
<<上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