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现代价值
”,以彰显正义。自然不免对传统法制的观点进行摒弃,并不断加强立法的完善;从源头上,行为时,结果中寻求对犯罪的谨慎的发现和惩处,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也被作为一种带有个人情感而不利法治发展的思想加以消除。所以,该原则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渐渐地没有了存续的土壤。从法律层面,法律的明文规定,让“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没有生存的空间。《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是为其隐藏提供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1]构成这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以,就算是亲人之间,想要基于亲情而隐匿犯罪,那么反而会构成犯罪。又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且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亲人之间基于犯罪事实具有的法律上的义务。从以上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已经完全没有立足之地。也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