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现代价值
法律的禁区。从此点看来,禁止“亲亲得相首匿”背离了人的本性,同时也背离了人的“常识、常理、常情”,大众并没有先天的觉悟与意识,所以也不会自愿主动遵从。所以,笔者认为,“亲亲得相首匿”所体现出来的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合理法治思想应该被发展并完善。综上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带给现代社会法治的启示。虽然它表面上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但是它顺应人性、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是一种人性之治、良心之治。现代法治,也应该遵循“常识、常理、常情”这一理论基础,这正是现代法治的灵魂所在。参考文献:[1]杨再明,汪力.刑法分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283.[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8.[3]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J].太平洋学报,2007(06):16.[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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