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揭开商品价格的面纱

转嫁性质,又结合自身特点,限定了单一的转嫁方向。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的主体,同时也是所有开征流转税中最为典型的价外税,它所依据的征收原理与价内税明显不同: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款,至少从表面上看是这样(此时税负可能已通过某种途径向前或向后转嫁)。而价外税的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时,取得包括销售款和由购买方承担的税款在内的两部分货款,前者构成销售方的收益,后者用于缴纳增值税。销售方虽充当了法定纳税人的角色,却并不具有实质上的纳税义务,其与购买方在税法意义上的关系类似于税收代理。价外的计税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计税,购买方在完全透明的状况下交付税款,看似一起并无不妥之处。然而,问题在于价外税的性质在商品由购买方进一步行前推进到零售环节时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价外计征旨在为增值税在不同环节的抵扣提供合理依据,而当商品由零售环节到达消费者时,已不存在抵扣的问题(消费者因最终享有无需转让的商品而无法获得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 31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