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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研究

盗窃虚拟财产无非这么几种方式。1、在他人计算机中安装特洛伊木马程序或记录程序。2、利用监视器或偷窥方式。3、假冒信用卡服务公司或游戏公司管理员骗取。4、采用其他社交方法,如聊天、交友等套取。我们一般认为,盗窃虚拟财产应该从上述表述中,可以界定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刑法》中所阐述的盗窃罪。但是,由于虚拟财产存在媒介的特殊性,以及盗窃手段的特殊性,有些人认为虚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应该认定为网络犯罪或者是计算机犯罪。在此,我们一并讨论,逐一细化分析。(二)关于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界定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的领域内,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抑或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由此看来,计算机犯罪只是在犯罪手段上与盗窃虚拟财产的手段上有一定的相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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