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研究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与虚拟财产盗窃方式中的在他人计算机中安装特洛伊木马程序或者记录程序有一定的联系。而在其它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甚至对象上,都是与虚拟财产的盗窃相距甚远的。网络犯罪,很多人认为虚拟财产的盗窃问题属于网络犯罪,不应当认为刑法学意义上的盗窃罪,这是很片面、笼统的。网络犯罪成了以网络为工具而进行的各种具有危害性活动的总称,网络犯罪其实质并非是一个罪名,而是犯罪中所利用的一种特殊工具,网络事业的蓬勃发展,网民数量的与日剧增。利用网络可以实施的犯罪也逐渐广泛起来。盗窃虚财产这一行为借助了网络这样的工具为载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我们不可将其定性为网络犯罪。盗窃虚拟财产即可以认为刑法中的盗窃罪。此罪的客体,就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便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此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法,此罪的主体也就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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