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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研究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虚拟财产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随着网络运营的规范化,已经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了。以上内容已有探讨,不在赘述。而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其实是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盗窃罪的关键一环。在秘密窃取的方法以及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显然是毋庸置疑的。所以盗窃虚拟财产应该认定为盗窃罪,这样也便于司法实践及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但对于盗窃罪中所提及的构成犯罪的一个要件“数额巨大”,因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所以对于其数额的计算和判定仍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三、完善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扩大刑事立法解释。法律解释就是对于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补充,对于时间性的克服。只有做好法律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的出现是近几年的事情,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其进行规范,这就要求扩大解释现行刑法条文,将具有权利凭证性质的网络虚拟财产等值于现实的财产加以保护,直接适用相关条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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