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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研究

将虚拟财产应该认定为“公私财物”的解释,这样的解释,就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过程中的争论争执,提高司法效率,也使得虚拟财产不再特立独行,有了归属,有法可依。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关于网络方向的立法滞后性是一个全世界都面临的难题,这主要因为世界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工程发展的异常迅猛,立法表现的滞后性在此就显得尤为突出,不可能靠不断的颁布刑法修正案来紧跟网络技术步伐,这显然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在虚拟财产盗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发挥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在边缘刑事案件中的解释功能。司法机关在面对新型社会关系的时候,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自身法律实务的经验积累,加之敢于探索的法律精神,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解释功能。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大前提下,创新性的适用法律,这十分必要。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上文中所提及解决途径皆不是解决保护危机的根本之法。根本之法必然是当下难以实现,工作复杂,却可长久的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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