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研究
。现在这种声音也是十分广泛,很多学者更是建议借鉴日本或者我国台湾地区,单独对盗窃电磁纪录规定为罪;也有人主张以司法解释消除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不明的困惑,明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这些想法和建议,都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起积极意义的。2001年11月23日欧洲理事会签署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在这一方面也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借鉴外国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成文法、判例并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建立健全在虚拟财产上的法律法规,是保护虚拟财产的源头之本。积极参与国际间保护虚拟财产的活动,加入必要的国际公约,是为保护我国公民虚拟财产创造优良外部环境的重要之举。立法与合作,双管齐下,多方并行,才是保护虚拟财产的根本。参考文献:[1]邱业伟等.信息网络与民法前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24.[2]徐家力.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64.[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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