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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和解的诉讼价值

者那里得到补偿,就是正义。这就反映出正义具有平衡感和均衡性。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具有一张普罗修斯似的脸,变化无常”,刑法的正义绝不是一成不变的绝对的正义,而是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相对的正义,如果参照边沁关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都可以当作一切法规的检验标准”的公式,刑法的正义价值不仅应当体现于对犯罪人的正义惩罚,而且也应当体现于对被害人的正义保护及对整体社会秩序的重新恢复与维护,均衡性和平均性就是核心精神。(二)公平价值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平,其权威正是来自于其公平的价值。公平的基本准则在于平等。在刑事司法中,公平最重要的体现在于国家、受害人、加害人三者的权力地位的平等。传统的刑事司法中,国家强制性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占主导地位,国家依靠其强制力介入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犯罪追诉中,认为犯罪是加害人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损害,因此,在此种模式下,国家处于本位,加害人和国家成为刑事诉讼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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