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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和解的诉讼价值

方当事人回到原来的社会状态;二是当事人的主动性,刑事和解的达成主要是依据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自主意愿,国家司法机关只是起到监督的作用,不直接干涉和解协议的达成;三是双方互利性,双方通过和解制度解决纠纷,首先是避免了诉讼的冗长程序,其次是避免了诉讼结束带来的一系列后遗症等,通过和解程序双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二、刑事和解的诉讼价值基于恢复正义理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追求在于追求正义,重塑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其当然是具有了公正与保护人权的价值。另一方面,结合当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其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的意义,使其当然具有了秩序、效率的价值。刑事和解的应有价值有三个方面:(一)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群体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配置问题。矫正正义发生于社会成员违反分配正义的情况,在这个领域,伤害者补偿受害者,受害者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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