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和解的诉讼价值
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整体上提高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三、刑事和解诉讼价值的实现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以实现其诉讼价值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首先,应该确保加害人是基于真心的悔过而给予金钱赔偿,否则将失去和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于此,应该注意在和解协议达成后的跟踪、帮扶制度,如果加害人之后反悔或者不予赔偿,国家司法机关就应当启动追诉程序。其次,必须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该盲目地扩大。除轻微刑事案件外,程度较为严重的案件不应该适用和解制度,否则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就将和解带来得好处计算在内,将弱化了刑法的预防功能,不利于树立刑法的权威,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再次,要注意对处于经济弱势的犯罪人的救济,以避免贫富不均带来的刑罚的不平等,当然,在现阶段,不可能实现将纳税人的钱用于救济犯罪人赔偿被害人,但在一些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案件中,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救济,如允许劳务代替金钱赔偿,引入国家赔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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