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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念,第13条具有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如何界定情节是否轻微,关系到当事人的前程。我国在审理相关刑法案件的过程中,就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一直存在着争议。对于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律师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该引起刑法界以及司法界的强烈重视。二、情节显著轻微规定存在的弊端(一)情节显著轻微规定与我国刑法法定的原则相悖我国在刑法中对于犯罪与否也有明确的规定,当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程序定为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在此规定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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