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隐私权入宪的思考
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1]第二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助决定、不被侵犯秘密的自由权。[2]第三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3]纵观以上几种观点,可以看出隐私权具有私人私密性、无涉公害性、个人自治性和防止公权力或他人非法侵害性,这体现了宪法基本权利的本质特征。二、隐私权入宪的必要性(一)隐私权入宪是消解中央集权制文化积淀的需要我国自秦统一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而这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其实就是一部中央集权制不断加强的历史,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一方面让国民形成对抗个人自由而习惯服从社会权力集中,另一方面则是政府习惯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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