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隐私权入宪的思考
人都享有保守通信、通话、邮件、电报和其它通讯秘密的权利。[4]这将隐私权的核心内容——私人生活和家庭不受非法侵害直接规定在宪法中,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宪法依据。泰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个人居住自由和通信自由权利,还规定个人在家庭中的权利、荣誉和声誉以及私生活受到宪法保护。这些隐私权进入宪法规范的国家给我国隐私权入宪提供有益借鉴。(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为其入宪法奠定基础虽然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是有保护的,它们对隐私权入宪奠定了基础。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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