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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隐私权入宪的思考

格尊严是人格权保护的最高价值目标,建议将宪法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条款提高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首,独立成条,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基本价值条款。同时将已经意识到的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具体人格权加以列举。第二,修改宪法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条款,增加人格权自由发展内容,结合一般价值的人格尊严条款和人格权保护条款,完善隐私权宪法保护的价值基础。第三,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中的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条款合并为一条,并增加私人生活自由不受侵犯,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提供直接依据。总之,隐私权入宪是保护人的尊严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法律价值、指导完善其它法律法规的需要。参考文献:[1]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452-455.[2]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79.[3]张宝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4]姜世林.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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