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汉族妇女犯罪之原因与评价
家庭因素引发妇女的犯罪在宗法社会中,妇女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独立,“在家从父,嫁出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的礼教思想使妇女被拘束在小小的家庭内部,她们基本没有接触和了解外部社会的可能,女性要想要生存就必须忍受、必须安分守己。因此,她们需要具有极强的自控力与忍耐力,这也正是礼制社会所希望得到的结果。那么,当这种自控力与忍耐消失时,犯罪行为也就随之而来了。在清朝时期,受程朱理学的影响,妇女地位总体不高,由于妇女深居家中,与家族的关系就比较紧密,因而妇女地位就受到家族的极大影响。家族制度越完善越发达的地区,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相应就越低,而在超脱家族制度制约或制约较松的城市,女性在家中的自主性就明显要大。清朝时期,家族制度发展到了顶峰,妇女的地位异常低下,大多数人认为妇女是必须管教才能守妇道的,因而,妇女一直被恐惧压抑。在家族的重压下,夫妻、婆媳、妻妾、长幼关系越发紧张,也就越容易引发脆弱女性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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