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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汉族妇女犯罪之原因与评价

罪。(三)生理与心理特点引发妇女的犯罪古代社会,女子无才便是德,教育程度的低下使得妇女在性格上形成了变态的趋向。上层社会中的大家闺秀虽不是进出学堂,但是有的也在家中得到相对多的教育,而下层社会的女子就比较悲惨,因而在妇女犯罪中大多是发生在底层的穷苦人家。台湾学者赖惠敏在《内阁汉文题本专题档案:刑科婚姻类提要》简介中提到:“传统观念中要求妇女遵守三从四德,而下层社会的妇女受到现实生活的需求,却很难谨守妇德。有些妇女与人发生婚外情,理由可能是丈夫长期外出,受诱惑而意乱情迷,她们违反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的结果,往往发生许多悲剧,要不是被丈夫杀了,就是与情夫联手杀了丈夫,受到刑法凌迟处分。这说明男女贪恋情欲系发自‘情’,‘欲’成罪魁祸首。然而,有些妇女与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是值得同情的,譬如家境困窘丈夫养不起,丈夫‘纵容’妻子与人通奸,等于将她当摇钱树,夫妻没什么情义。”[1]没有良好的教育,妇女在道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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