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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汉族妇女犯罪之原因与评价

的约束力就小,也就容易发生滥交的行为,从而引发犯罪也就屡见不鲜了。婚姻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使得男人与女人之间产生了巨大的鸿沟,无法进行西方式的感情交流,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也必然不幸,这也就给婚姻埋下隐患,从而为某些犯罪带来不可避免的动机。古代中国,“性”是个隐晦的字眼,于礼制的宗法社会,男人三妻四妾是常理,女人却需要立个贞节牌坊。对于妇女的“性”无情压抑,女人只是生育的机器。“男女生理上的划分是为了生育,生育却又规定了男女的结合。这一种结合基于异,并非基于同。在相异的基础上去充分了解,是困难的,是阻碍重重的,是需要不断地在创造中求统一。”[2]长期的不沟通与压抑使女人没有人身自由与精神独立,因而在发生某种小小的诱因之后,就出现了古代社会的某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如奸情犯罪,通奸罪、亲属相奸罪等,还有随之可能引发的报复类的杀伤性犯罪,如杀伤知情人等。从本质上讲,这类妇女犯罪带有很大的被动性,一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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