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描述性使用构成要件的思考
法制博览2014年第4
对商标描述性使用构成要件的思考
——评美国Micro Color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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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标描述性使用①的构成要件是否包含“混淆可能性”,这一问题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界也存有争议。将“混淆可能性”作为描述性使用的构成要件,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理念和适度保护的法律原则,应当将“混淆可能性”排除出描述性使用的构成要件。【关键词】混淆可能性;描述性使用;正当使用商标描述性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抗辩的一种,是指虽然使用了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但却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②其目的在于“商标的注册人或持有者不能将某一描述性的短语作为其独占使用的权利加以限定,从而剥夺他人对其商品进行准确描述的权利。”③本文将通过美国Micro Colors案来分析将“混淆可能性”作为描述性使用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一、案件事实申诉人:KP Permanent Make-up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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