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描述性使用构成要件的思考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Lasting Impression公司(原告、上诉人)在化妆品行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都一直使用“micro color”来表示彩妆的自然。1990年,申诉人开始在颜料瓶上使用一个单词的变体—“microcolor”,1991年,申诉人持续散发包含该词的广告传单。1992年,被申诉人注册了“Micro Colors”图形商标,④1999年,该商标取得“不可争议”(incontestable)的资格。⑤2000年,当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停止使用“microcolor”一词时,申诉人起诉寻求救济,请求法院裁决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并有权使用“microcolor”,被申诉人反诉申诉人KP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申诉人提出合理使用抗辩。二、法院判决及分析美国最高法院:申诉人没有义务否定混淆并且一定程度的混淆不能否定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抗辩成立。要申诉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证明申诉人侵权并且申诉人的抗辩不成立⑥,二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只要这两个要件有一个不能被满足,申诉人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只要证明申诉人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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