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描述性使用构成要件的思考
辩成立,申诉人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商标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又取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即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是否是商标合理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如果是,则申诉人需要证明其行为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如果不是,则申诉人不需要证明其行为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不是商标合理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首先,虽然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商业中“可能造成混淆,或错误,或欺骗地使用其商标”并提起民事诉讼,⑦但商标权人的胜诉,取决于“认定侵权的证据”,即需要证明被诉侵权人的行为可能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⑧美国国会在制定合理使用条款时没有提及混淆可能性的举证责任,侵权证据条款要求商标权人证明使用者的行为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错误或欺诈”,合理使用条款如果又要求使用者去否定混淆,显然是不合理的。⑨国会没有提到使用者的举证责任很显然并不是疏忽,而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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