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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描述性使用构成要件的思考

委员会明确地拒绝了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合理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其次,虽然被申诉人声称申诉人侵权,并提供了一些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初步证据,但是存在混淆不能绝对地排除商标合理使用抗辩。即使在有些案例中,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合理使用抗辩的判断标准之一,对混淆可能性的评估也决不能成为单独的构成要件,或是要求使用者完全独立地否定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仅仅是判断申诉人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抗辩的考虑因素之一,一定程度的混淆可能性并不能排除合理使用抗辩。最后,从许多相似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普通法容忍了对部分消费者一定程度的混淆,一个最初是描述性的词语被用作商标,不是为了通过对该词语第一次的简单使用而获得关于该描述性词语的完全的垄断权。⑩“如果有任何混淆的事实,这只能是申诉人必须接受的风险,因为它使用了一个众所周知的描述性词语作为其商品的标记。”○11只有描述性词语获得了第二含义作为商标申请人商品的显著性,○12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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