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描述性使用构成要件的思考
才得到了并非描述性词语最初的、描述性意义上的,而是只与商标权人商品相联系的第二含义上的排他权利。○13即注册而获得的排他性不能对抗最初的使用或描述,而只能保护商标权人商品的潜在含义的联系。三、启示《商标法》第11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没有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之前,是不能够作为商标使用的。究其原因,是因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表示质量等品质的词语是属于公有领域的资源,规定其能被商标权人独占是不适当的。但即使商标权人获得了这些词语的商标注册,对此类商标的保护程度也必然是有限的,因为这些词语的“本身含义”依然处于公有领域,商标权人是不能够阻止他人对“本身含义”进行使用的。他人对“本身含义”的使用,就是商标合理使用中的“描述性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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