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描述性使用构成要件的思考
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可见,该条中的“正当使用”,就是“描述性使用”。在理论上,我国商标描述性使用的构成要件已经基本明确,“混淆可能性”被排除出商标描述性使用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这一规则还未被《商标法》所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未出现对这一规则的明确应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描述性使用”规定,将这一规则上升到《商标法》层面,并适用于具体案例。注释:①美国称为“法定合理使用”,我国称为“正当使用”,为统一名称,本文中笔者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这一名称,参见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原则初探[J].中华商标,2002(7):38.②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12.③See971 F.2d 306(9th Cir.1992).④15 U.S.C.§ 1051.⑤15 U.S.C.§ 1065.⑥证明侵权需要原告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提出抗辩则要由被告证明自己符合抗辩的构成要件.⑦15 U.S.C.§32(1)(a).⑧Two Pesos,Inc.v.Taco Cabana,Inc.,[***449] 505 U.S.763,780,[**548] 12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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