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检察权构建行政权的法治监督机制
主体提出检察建议,检查并督促有关行政主体和个人因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害自行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对由于行政主体和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害并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由于行政主体和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害但不至于认定为犯罪的,应赋予检察机关在无人起诉时有权对相关行政主体提起诉讼。[7]参考文献:[1]崔振魁.当前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D].河北师范大学,2010.[2]崔振魁.当前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D].河北师范大学,2010.[3]杨立新.行政权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J].理论探索,2011(4).[4]崔振魁.当前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D].河北师范大学,2010.[5]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3.[6]石少侠.检察权要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9-10.[7]王学成,曾翀.我国检察权制约行政权的制度构建[J].行政法学研究,2007(4):66.
<<上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