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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检察权构建行政权的法治监督机制

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和个人均不具有法律监督的合法性。法律监督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权、司法权平行成为国家基本权力的一种,对行政权的监督是其内在应有之义;第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有专职性、强制性、权力产生的本源性。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点看,检察权监督对行政权监督是其必然要求;第三,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是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四、实现以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途径结合以上章节对检察权监督和行政权监督的特点、优势劣势的描述,我认为,要实现以检察权监督行政权,需要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程序进行监督和约束,对实施完毕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进行审查。第一,检察机关应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如迪欧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制度、抗辩制度等是否有效施行进行监督。第二,对实施完毕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检察机关对有关责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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