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检察权构建行政权的法治监督机制
,是指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5]检察权具有如下特性:第一,从检察权的权源上看,检察权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公益代表性。检察权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与其它国家权力一样,都具有公共性,即权力来源于公众,服务于公众。其次,当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检察机关就应当为维护和恢复这种利益而实施必要的行为;第二,从检察权的性质上看,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性和司法诉讼性;第三,从检察权的效力上看,检察权是司法请求权,具有非终局的程序性特点。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的司法请求权,而非处分权;第四,从检察权的行使来看,检察权具有积极的主动性特点。[6]检察权监督机制本身在我国权力体制中的地位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权,其功能特性适合行政监督,且能对行政权监督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发挥功效。原因如下:第一,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律监督的主体只有国家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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