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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

式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各省市地区政府为了响应国家号召纷纷采取行动,掀起了“服务型政府”改革高潮。目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已成为服务型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分析研究,促进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形成已成为行政法学界不可推卸的责任[1]。一、从行政法学范围内科学界定“服务型政府”的内涵(一)坚持以服务行政模式为主体,以履行政府法定义务为核心我们都知道对于概念的定义问题,通常都是很复杂的,没有表面上看到的那么简单。同样人们对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的理解与内涵的认识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人们可以对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达成一致的共识,而对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的内涵却不够了解。宪政的角度是要求政府的一切工作以服务社会为主;政治学的角度强调了政府与执政党,要求行政人员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行政法学的角度主要是强调了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属性。由此可以看出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应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运用行政法学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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