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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

直处于全能型政府的模式,政府包办一切。改革开放以后,全能型政府逐渐转向法治政府。但由于改革的过程经历的时间太长,导使国家在分权、放权、控权等方面做的不够到位,容易造成权力膨胀的问题,所以应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研究有效的解决方案[4]。三、以法制化方式塑造“行政法之下的服务型政府”(一)确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定义务服务型政府以为人们服务为本,实际上就是政府的自身义务,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制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也是行政法部门的首要任务。服务型政府的法定义务要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协调资源的平衡度,不可无限制的运用,要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公共服务,减轻人们的生活负担。(二)确立服务型政府的运行规则制度除了要制定法定义务以外,还要形成一定的秩序、营造环境等功能。而这些功能的实现需要以服务型政府运行为基础。建立服务型政府公平性规则、透明性规则、连续性规则、适应性规则,确保服务型政府能够公平对待每一个个体,保证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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