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视角下的监察机制探索与反思
的有益经验,可为今天的监察机制建设提供借鉴。一、中国古代监察机制的特点中国古代监察机制可大致分为御史监察、言官规谏两大体系,其中御史监察系统又可分为中央监察和地方监察两部分。它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成熟于隋唐,宋元时进一步强化,明清时期达到顶峰。在此过程中,监察机构的设置、监督的范围和监察官员的权力虽不断变化,但通过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来巩固统治的目的是相同的,所以还是呈现出许多相同点。(一)监察权独立中央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直属皇帝,地方郡以上的监察机构也直属皇帝或御史台领导。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构和官员甚至不受御史台长官的制约。(二)监察官员位卑权重古代监察官员的品秩较低,但权力极大。汉朝时,十三州刺史的官秩为六百石,与县令相当,但却可监督秩二千石的郡守;秩仅千石的御史中丞可察官秩万石之丞相。虽然“以卑制尊”是封建统治者出于权术的考虑,却对高级官员形成强大震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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