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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角下的监察机制探索与反思

客观上降低了高级官员的腐败率。(三)监察官员的选任标准严格硬件上:一般须是科举进士出身,要有三年以上地方行政工作(知府/知县)经验,同时还要政绩突出。软件方面:要有公正廉明,有不避权贵、不畏危难的精神。另外,明朝还规定了“试职”(试用期)制度;在选任上,宋以后重要监察官员由皇帝亲自任命。(四)监察方式多样化有被动地接受检举、控告,也有主动采访、调查和深入部门定期检查,以及汉代既已出现的常驻与巡回相结合的监察方式。宋代完善的“反监互察机制”,也可为今天加强对监察队伍本身的监督提供借鉴。(五)监察制度法律化我国现存最早的成文监察法是汉初的《监御史九条》,汉武帝时期为明确刺史的监察重点,专门制定了《六条问事》。唐朝的《监察六条》、宋代的《宋刑统御史台仪制》、《诸路监司互察法》、元朝的《宪台格例》都是各朝的主要专门监察法。清代《钦定台规》集历朝监察法律之大成,是我国古代监察法律的终结之作。二、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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