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视角下的监察机制探索与反思
国当前监察机制的探索与反思我国当前的监察机制由党内的纪检监察、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察等组成,他们之间相互交织,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错综复杂的监察网络。但由于体制的弊端,仍然跟不上反腐形势的发展需要,而古代监察实践中的一些制度可以提供借鉴。(一)独立权威的监察机关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前提由于体制的原因,当前的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使监察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同级党委的制约,缺乏独立性。监察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监察政府时,缺乏权威性。造成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样一种尴尬局面。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的做法,对省以下的监察机构进行垂直管理,并适当地增强其权力。中央从2004年开始的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已经在这方面迈出了一步。在11月份刚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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