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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强制权力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机关之间强制执行职能的混乱,有可能形成行政机关有能力管的不管,互相推诿的局面。我国应确立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主,人民法院执行为辅”的原则。(二)规范法律救济途径加强法律救济的力度可以更好地实现“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应该采用行政和司法救济并用的体制。因此,必须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三)提高行政执法者的素质行政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是行政强制执行效果好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必须提高行政执法者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让执法者不但要知法、懂法,而且要严格守法,依法行政,以减少因执法者滥用职权、错误执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害。参考文献:[1]吕建高,谢萍.行政强制的理论定位:冲突与选择[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4).[2]黄楠.行政强制制度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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