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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没有约定的,则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根据我国现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和我们提出的完善建议,我们可以界定产权式酒店附属设施中,除城镇公共道路外的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外的绿地;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建筑区划内主要对本区划范围内业主开放,用于满足本区划范围内业主需要且不以盈利性为目的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法定共有的范畴,而其他属于对外经营的设施如厨房、餐厅、会议厅、健身房等附属设施则应该属于约定共有②,即其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产权式酒店的各相关业主与酒店开发商的约定来决定,若无约定,则属于开发商所有。注释:①案例摘至,2009-12-24.②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08.王利明教授认为对外经营的设施如厨房、餐厅、会议厅、健身房等附属设施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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