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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援助中的强制与自愿

法律的专业行为代表国家,更具法律权威,而律师不同,其更多地是被看作民间司法人员,仅仅是依靠委托人支付的报酬生存的一种普通职业。既然如此,要想比照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标准来要求律师太过严苛和不合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法律为委托人争取权益,这是律师作为“经济人”的出发点。看上去,这有点太过利益化,但其实与法治进程并不冲突,却恰好是法治精神的另一种体现。因此,对于律师这种职业的经济性,我们必须给予应有的宽容和尊重。综上,我们在为律师划分义务时,既要顾及其“法律人”的解劝,也要顾及到“经济人”的角色,二者兼顾,相辅相成。二、法律援助与律师义务在我国年轻的、特殊的法治背景下,法律援助并不仅仅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福利”,更是一项“权利”,它是法律的希望工程,是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背景的人民政府肩负着将法律援助成为一种法制化的国家保障行为,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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