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援助中的强制与自愿
的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定,确立了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责任,比照《条例》中的其他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政府责任转化到律师身上,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来要求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还要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在我国目前律师需要承担的法律援助强制义务的概貌。在笔者看来,律师义务,是一种复合型义务,兼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不能无限扩大任意一个层面,必须合理兼顾,适度推进,才能达到相辅相成,发挥最大作用。我们前面提到律师既是“经济人”,也是“法律人”,这两种角色定位就必然导致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要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律师仅仅是社会劳动者,既然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就应当尽最大限度为被援助者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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