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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研究

宣传普及社区矫正知识及理念。2.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排斥的法律制度问题从事劳动,获取报酬是一个人在社会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由于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导致其在劳动力市场中常常受到排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是产生该问题的制度因素。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而作为负刑事责任的社区矫正人员,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不予录用或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又如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我们不难想象在就业形势本就严峻的社会中,社区矫正人员将现实受刑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的结果,刑法的该项制度规定无形中将社区矫正人员与社会隔离开来。而《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更是从法律上将社区矫正人员排斥在外。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曾说:“一成不变和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牢牢地把犯罪人封闭在犯罪生涯里,于是他再也看不到摆脱的希望。”[6]在就业形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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