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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解释问题初探

。尤其是两高对确定某一犯罪的认定与具体刑罚应用的联合解释,造成了审判权的独立性被侵犯的情况。三、审判解释理想制度设计(一)明确解释权限,建立监督制约机制1.划分审判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的界限应当尽快制定一部法律解释法,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专门的法律解释法,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法律解释的现状,利用立法手段科学合理地配置法律解释权,规范法律解释活动,维护法制的统一。[4]2.明确抽象审判解释与具体审判解释的分工首先要在立法上对具体审判解释予以肯定。其次要明确二者解释权的主体和对象。作出抽象审判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是下级人民法院。具体审判解释的主体则是法官,法官有权对审判案件过程中的某一具体法律问题作出具有司法效力的解释。3.建立审判解释监督制约机制首先,明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抽象审判解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其次,建立审判解释公开制度。抽象审判解释和上升为类案解释的具体审判解释必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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