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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设计初探

立转办线索的跟踪反馈机制《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要求自侦部门对举报中心转办的线索要定期回复办理情况和查办结果,实践中超期和不回复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应借不立案审查机制进入刑事诉讼规则的机遇,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完善举报中心跟踪、督办线索的方法和途径。建议明确规定组建由举报中心和自侦部门内勤组成联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逐项通报线索办理情况,及时掌握不立案线索的动态,监督自侦部门按时移送不立案线索卷宗材料备查。(二)不立案审查程序的启动自侦部门决定不立案后,应向举报中心移交卷宗,并附有初查报告;在自侦部门移送卷宗后,由举报中心主任指定工作组内的两名检察官进行审查工作,启动不立案审查程序。(三)设置“繁”、“简”分流程序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自侦部门不予立案的决定绝大多数是正确的,存在问题的是少部分。因此所有不立案的线索均进行统一的审查程序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符合工作实际。因此应在不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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